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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很多情况下,从侵犯版权的角度来看,很难有效防止信息窃取,但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还是可以解决的。 4月16日,公众评论网宣布,网易最近推出的手机客户端“樊凡”从公众评论网拷贝了大量内容(商户信息、餐厅特色、推荐菜品、人均价格等)。),这些内容自2003年起由公众意见网络支付。根据公众意见网的说法,网易应该立即停止抄袭和不正当竞争,并把樊凡下架,否则,公众意见网将对网易采取相关法律措施。 即使公共信息有版权,它也应该属于餐馆,而不是公共评论网络。 公众评论和网易之间关于网站数据版权的争议再次引发了关于数据采集是否侵权的讨论。 网站信息是否有版权 有两种主要类型的信息可在评论网站上轻松转载或抓取:网站上发布的信息,如商家信息、餐厅特色、推荐菜肴和人均价格等。;用户用餐后的评论。这两个类别有版权吗?根据版权法,只有作品才有版权,作品的核心要素是独创性。因此,我们必须首先判断这两种信息是否是原始的。 对于网站上发布的信息,推荐菜品、人均价格等信息只是一个客观的描述,其表达极其有限。一般来说,它根本不具备原创性,也不是版权法下的作品。商户信息和餐厅特色一般是对商户历史、经营理念、发展状况、餐厅环境、定位、特色等的介绍。相对而言,有许多替代表达。它是否原创,是否属于某个作品,需要具体分析。不排除他们中的一些人有新颖的表达和优美的语言。假设这种信息属于作品并拥有版权,谁是版权所有者?还需要区分是网站创作的作品还是特定商家创作的作品。如果它是由特定的商家创建并允许由其他网站复制,则版权所有者是特定的商家而不是网站,根据版权法,网站不能阻止其他人重印此类信息。除了网站自己创作的作品。 一般来说,用户在用餐后对餐厅环境、食物质量和服务水平的评价大多是简单的词语,如“环境好、食物美味、服务态度好”,它们的表达是有限的、非原创的,因此它们不是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然而,不能排除有些用户在吃了之后的评价内容是精彩的,甚至一首具有一定原创性并构成作品的诗也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是这个评论信息的版权属于网站吗?一般来说,用户是作品的创作者,版权归用户所有。然而,许多网站会在用户协议中规定用户评论信息的版权属于网站。或者该网站仅由用户授权,然后起诉其他网站或应用软件转载带有版权的评论信息。然而,总的来说,这种受版权保护的评论信息的数量非常少,并且不足以通过起诉版权侵权来有效地防止信息的重印或抓取。 数据采集被怀疑存在不正当竞争 在互联网时代,信息的商业价值非常大,甚至对某些类型的网站来说,信息也是其核心竞争力。例如,商家信息和用户评论信息是评论网站吸引用户的最关键因素,而朋友关系链具有用户锁定效应,从而成为即时通讯服务的核心竞争力。关注和关注的信息以及用户发送的微博信息量是微博服务提供商的生存之本,等等。 因此,互联网行业围绕转载或抓取信息引发了诸多争议,如公众评论网与爱邦网之间长达数年的诉讼,JD.com与Yitao.com之间关于抓取和屏蔽的争议等。Qunar.com和携程也因窃取信息而被法庭拘留。 对于信息窃取,在很多情况下从版权侵权的角度很难有效地防止,但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还是可以解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包括信息获取,但法律规定了诚信原则。 2011年7月,在Aibang.com抄袭公众意见网内容的不正当竞争案中,法院运用诚信原则作出判决:无论是纵向搜索还是其他形式,如果从公众意见网引用或抓取的内容超过合理限度,将导致公众意见网相应内容被市场替代,损害公众意见网的合法利益,即: 它将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并对市场竞争造成损害,这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此案已成为互联网领域涉嫌不正当竞争的经典案例。 如果公众意见网与网易之间的纠纷通过诉讼解决,公众意见网仍将选择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起诉网易。与爱邦的自动搜索不同,网易的“樊凡”商户信息更多的是通过人工操作实现的,更容易识别不正当竞争。 虽然商户信息、餐厅特征、人均价格等。网上公开发表的评论可能没有版权或者版权属于商家,也就是网易所说的“公开信息”,收集这样的信息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这是长期积累的,这种信息的聚合已经成为网站的核心竞争力。掌握大量此类信息会产生市场替代效应,这违反了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 目前,反不正当竞争法正在修订之中,这一次将会增加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尤其是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信息攫取行为非常普遍,容易引发纠纷,有可能被明确纳入法律规制范围。 是否应禁止信息传递工具 3q战争后,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关于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以规范互联网行业的不正当竞争,损害用户利益。它还规定了信息获取或传输的问题。例如,第14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不得欺骗或诱使用户未经授权或以用户的名义传输数据。 在起草和讨论这一监管政策的整个过程中,对于谁拥有用户数据一直存在激烈的争论。有三种观点:网站所有权、用户所有权和双方共享。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得出结论。然而,考虑到用户数据是许多网站的核心竞争力,其他网站被禁止自行或假借用户的名义传输数据,或欺骗和诱使用户传输数据。根据监管政策,如果网易在网上公开评论上转移评论信息,也是直接违法的。 但是,如果网易以外的第三方向用户提供自动化工具,用户使用该工具将网上公开评论的评论信息转移到网易或其他网站,这种行为是否合法?或者,包括作者在内的许多微博用户希望保存和备份原始微博,甚至将它们从一个服务提供商转移到另一个服务提供商。然而,微博数量庞大,手工逐一备份和传输非常不方便。如果有一个中立的第三方工具可以帮助实现这一点,它显然符合大多数用户的需要和利益,没有理由通过立法加以禁止。 当然,如果网易自行开发此数据传输工具,或采取措施鼓励用户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工具传输数据,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诚信原则和工业和信息化部的监管政策。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网站数据抓取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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