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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针对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案,上海浦东人民法院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请求;这个案子中止了。

据了解,该案于2月22日进行了证据交换、临时禁令申请听证和暂缓审理申请听证,但法院当时未作出判决。当时,深圳唯冠向法院申请临时禁令,要求在诉讼宣告前禁止苹果上海贸易有限公司销售ipad,而苹果则申请暂停审判。

针对临时禁令申请,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苹果公司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原产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与申请人因转让合同而产生的商标所有权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前,还不确定谁拥有相关的商标权。因此,仍然很难确定苹果在美国使用“ipad”标志是否构成侵权,也没有依据确定被告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

iPad“禁售令”被驳回

申请人请求法院责令被申请人立即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诉前证据保全适用法律的解释》第四条、第十条、第十六条予以驳回。

针对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苹果公司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原产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与知识产权应用开发有限公司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但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然而,美国苹果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案仍在审理中。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责令停止诉讼。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iPad“禁售令”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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