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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为流行影视作品、流行书面作品和音乐作品设置列表、目录和索引并提供深度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可能构成尽职调查侵权。

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军红认为,该草案是对现行“避风港原则”的细化,强化了互联网企业的责任,并将促使企业调整业务模式。

建立一个列表和链接来识别侵权行为

该征求意见稿共20条,规定法院在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民事纠纷时,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平衡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者和公众的利益。

其中,曝光草案重点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行为,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主张只提供信息存储空、搜索、链接、对等技术等网络服务。,但有证据表明,他们与侵权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的提供者通过分工合作共同实施提供行为,符合共同侵权行为的要求。

当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网络用户的指令仅通过搜索引擎自动提供搜索结果链接时,人民法院一般不认为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侵犯权利人在网络上传播信息的权利。

然而,征求意见稿也明确规定了侵权情形。建立列表、目录、索引,为流行影视作品、流行文字作品和音乐作品提供深度链接服务;推荐相关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等。通过描述性段落和内容介绍;为主要从事侵权活动的第三方网站提供定向链接;在上述案件中,法院一般可以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构成知情侵权。

热门电影将在一天内被删除

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网络用户使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商采取必要措施,如删除、屏蔽和断开链接。但是,该征求意见稿限制了采取必要措施的合理期限,并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除合法原因外,擅自提供涉及流行影视作品的,应当在收到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通知后一个工作日内采取必要措施。

“避风港原则”遭资源网站滥用

中国互联网协会信用评估中心法律顾问赵占领在接受《南方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咨询草案是对2006年首次引入中国的“避风港原则”的提炼。“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给出了安全港原则的基本框架,但近年来安全港原则被资源共享网站滥用。”赵占领表示,《曝光稿》对破解侵权链接的时限、重复上传的限制,特别是热播电视剧构成侵权的条件进行了细化。

“避风港原则”遭资源网站滥用

“过去,维护影视版权所有者权利的成本非常高,司法程序耗时半年多,即使对方不删除它,每一集也只能获得2-3万的索赔收入,但在此期间,侵权网站仍然可以继续获得收入。根据新的征求意见稿,权利持有人可以迅速要求删除或屏蔽。”同时,他指出征求意见稿强化了互联网企业的责任,这将促使互联网企业调整其经营模式。“例如,在过去,视频网站的原创性、影视分类和用户反复上传侵权视频的行为的共享模式将得到调整。”

“避风港原则”遭资源网站滥用

方面

安全港

安全港条款起源于美国1998年颁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在中国,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引入了相关内容。

它规定,网络服务提供商为客户提供信息存储空室,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音像制品,符合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明确标明信息存储室是为服务对象提供的,并披露网络服务提供商的名称、联系人和网络地址。

(二)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未发生变化的。

(三)不知道且无合理理由知道委托人提供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侵权的。

(四)未从委托人提供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的。

(五)在收到权利人的通知后,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删除权利人认为侵权的作品、表演、音像制品。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避风港原则”遭资源网站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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