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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海关总署宣布,自2012年7月1日起,中国对进口电子电气产品征收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处置基金。

同时,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置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51号)和《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置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2]34号),海关将负责征收进口资金。

根据公告,从2012年7月1日起,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缴纳申报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的货款。入境旅客携带的入境邮件和行李不缴纳基金。

同时,通过加工贸易、进境修理、租赁、临时进出口等方式进口的电子电器产品申报进境时,海关不征收资金。上述产品在国内销售、留作国内采购或者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复运出境的,海关在办理货物免税手续的同时收取货款。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机电产品,海关不征收资金;上述产品在区内申报内销时,海关在办理免税手续的同时收取资金。

7月1日起进口电子产品将征收废弃电器处理基金

此外,基金征集的门槛是每票50元人民币。海关征收基金应开具《海关进口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基金专用缴款书》,格式与《海关税收专用缴款书》相同,并填写“废旧电子电器产品处理基金”。

根据海关总署网站信息,在征收范围内的电子产品中,电视机征收标准为13元/台,电冰箱征收标准为12元/台,电脑征收标准为10元/台,混合洗衣机征收标准为7元/台。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7月1日起进口电子产品将征收废弃电器处理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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