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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复印件来源于儿童权利网,作者赵丽华儿童权利网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和研究中心是中国儿童权利保护行业唯一的家具具有联合国特别谘询地位的社会组织 我们想通过这个平台和你的信息表达交流,传达孩子的保护知识,回答你最关心的法律问题,成为你和孩子们最亲切的法律顾问! 最近,一家企业的高管因涉嫌性侵犯而未成年的“养女”事件受到了社会的关注 在最初的两天里,表示了很多愤怒,我也在4月10日以“社长涉嫌性侵犯的“养女”3年事件的9个疑问”为题在单位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复印件。 4月11日,我在职场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另一份复印件。 “被遗忘的司法规定:“养父”与14岁以上的女孩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吗? 』 (句子后面有两个副本的阅读链接。 为了让大家都能阅览)在第二个复印件中,最后一段中,他说:“这个规定是比较性侵犯未成年人事件的优势制定的,目的是防止未成年人受到性侵犯,特别是什么样的身边认识的性侵犯。” 我曾多次与基础司法人员、教育系统人员讨论上述条款的规定,但很遗憾,很多人不理解这项规定 上述司法政策近七年来很少看到司法机关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案件,该条款似乎休眠 我希望这家企业的高管涉嫌性侵犯的“养女”事件能激活这个条款,使越来越多的未成年女孩安全健康地成长。 》复印件发表后,团中央权益部等新媒体平台转发复印件,很多媒体也引用复印件的观点,更多的法律专业复印件正在讨论这项规定 根据《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1条,对14岁以上未成年女性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其特征地位或受害者利用孤立无援的状况,强制处罚未成年人,产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处罚。 1司法《21条》提出年,最高人民法院带头,为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问题进行了大量调查 在这个意见起草的初期我们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相关研究报告 年9月6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就《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内部征求意见稿)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当时黄梅副院长主持了会议 在座谈会上,我提出了六条具体意见。 其中之一是“利用特殊身份与14岁到18岁的未成年人建立性关系,如何解决”。 我当时提出的是“对未成年人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护理、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国家员工,利用身份和职务的便利,在14岁以上、18岁以下之间与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使用强奸论”。 这个意见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重视 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4个部门共同发表了《依法惩治性侵犯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 该司法政策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和幼女的性关系将因强奸罪受到处罚。” 14岁以上未成年女性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其特征地位和受害者利用孤立无援的情况,强制服从未成年受害者,产生性关系,以强奸罪处罚 “2司法“21条”的背景我为什么当时提出了这个建议? 非常重要的因素之一是想预防熟人,特别是有特别责任的人对未成年人实施的性暴力。 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学校教职员等对未成年人有特别责任的人,对这些特别责任有积极的行为,如未成年人的管理和教育,父母保障衣食住行,保护人身安全,特定的禁止行为,如对未成年人强奸和猥亵等任何形式 大部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学校的教职员都很好,积极履行职责。 这是孩子健康成长和人类文明的基础,但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学校的教职员等是“坏的”,不仅没有积极保护未成年人的各种权利,而且成为实施侵害的主体 2009年我们对2006年至2008年媒体报道的340起性侵犯未成年人事件进行了统计分析,熟人犯罪的比例占68%,其中39起是监护人犯罪,50起是校园性侵犯 此后,2009年至6年间媒体报道的1065起未成年人被性侵犯事件再次统计解体,除受害者和侵害者关系不明的16起外,739起由熟人实施,占全部事件的69.39%。 在熟人犯下的739件中,监护人(父母、养父母、继父)实施的共计66件,其他家人和亲属实施的约32件,以受害者的祖父、外祖父、姨母、姑姑、堂兄弟、堂兄弟等为主体 在监护人实施的66件中,亲生父母实施的共计42件,其中亲生父亲实施侵害的有39件、强奸34件、猥亵2件、强制卖淫2件、收容女儿的卖淫1件。 亲生母亲实施侵害的3件:强迫女儿卖淫的2件、再婚后强迫丈夫强奸女儿的1件 上述42起案件中,受害者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的有17起,主要是孩子的母亲去世、离家出走、打工或父母离婚后孩子和父亲一起生活 许多亲生父亲被女孩性侵犯的事件是因为生活中没有母亲 学校员工(包括学校校长、教师、与学校有劳动关系的其他员工)实施的性侵犯事件共计140起,其中教师实施的108起,校长(园长)实施的20起,侵害的大部分发生在教室、教师办公室、宿舍等地 学校其他员工(包括保安、管理者、校车司机、商店店主等)实施的事件共计12起 为了防止这些熟人,特别是负有特别责任的人对未成年人施加性侵犯,我提出了增加这项规定的具体建议 我在当时参加座谈会的发言纲要中,我还列举了相关参考的依据,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现在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的一些问题的解答》,“恐吓手段”是行为者与受害女性之间的 “二高二部”既然发表了处理性侵犯未成年人案件的司法政策,就必须根据1984年的意见解答,对这些负有特别责任的人作出特别的规定 3司法“21条”的完全提案(1)扩大特殊人员范围这两天,许多媒体开始在采访中关注14岁性自主年龄的问题 我十多年前就关注这个问题了 我赞成提高未成年人性自主年龄 从各国情况来看,未成年人性自主年龄有很大差异,既有未满14岁的,也有14岁以上的 但是,从各种因素来看,短期内修改刑法提高未成年人性的自主年龄似乎不太容易 我认为比较可行,非常紧迫的是尽快完善现有的《21条》的规定。 其中,首先是扩大特殊人员的范围。 在我们1065起事件的统计分析中,邻居、村民、同乡等熟人犯罪的171起,父母朋友、同事、同乡、酒友、恋人等熟人犯罪的42起。 这些熟人现在不是“具有特别作用的人”,但熟悉未成年人,容易得到未成年人的信任,因此滥用这种信任非常容易实施侵害 根据美国刑法典第213.4节,男性与妻子以外的未满21岁的女性做爱,行为者是监护人或以其他方式全面监督福利的人构成犯罪 根据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遭性侵犯公约》第十八条的规定,各方必须采取a .国家法律规定的与未达到性承诺年龄的儿童进行性行为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b因采用压力、武力或威胁而滥用儿童信任、权威或有影响力地位的儿童,包括与儿童进行性行为的家庭,滥用特别脆弱的状态或状况,尤其是由于精神或身体障碍或依赖关系 在现在的立法中不能太大程度提高性自主年龄的情况下,为了保护14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不受侵害,首先要扩大特定人员的特别保护义务,不仅是“特别负责人”和14岁以上的未成年女性之间的性关系,还要滥用信任关系和影响很大的人员 例如,在一起事件中,父母分手了 后来,母亲又说了男朋友的话。 对方已经五十多岁了,有孩子了。 但是,这位母亲的男朋友在与这个14岁多的女孩亲近后,多次猥亵 在这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司法机关最初也很担心。 其第一个原因是: 1、母亲及其男朋友只是恋爱,没有结婚,没有共同生活,因此不应该被称为“特别负责的人”。 2、女孩14岁了。 母亲的男朋友说女孩是自愿的。 在这个事件中,女孩得了严重的抑郁症后,女孩自己报警了。 这个女孩母亲的男朋友显然滥用了女孩的信任 从这些事件可以看出,不仅父母和其他监护人,对女孩负有监护和照顾等特别责任的人、共同生活的家人、对其他女孩享有信任、权威或影响地位的人,滥用这样的特征地位成为女孩 4司法“21条”的完全提案(2)建立“通报立即立案”制度目前的起草难是解决此类事件最突出的问题 我们曾经面对过各种类型的立项难现象 其中引起受害者母亲的长时间访问,最后帮助律师帮助受害者母亲在省公安厅长访问时反映问题,引起公安厅长的重视才立案。 法律规定了犯罪事实只有成立公安机关才能立案的基本证据,但未成年人性侵犯的事件往往是熟人犯罪,孩子年龄小,不擅长如何留下证据。 我十年来一直在呼吁改革儿童性侵犯事件的起草制度 儿童遭受性侵犯,只要接到通报,公安机关就必须根据刑事案件立案 在公安机关大力推进的贩卖女性儿童事件中,在接到14岁以下儿童或14岁以上未成年少女失踪事件的通报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立即在刑事案件中立案,迅速展开搜查事业,该规定是绑架事业的 上述关于绑架的规定不是刑事诉讼法的改革,只是“二高二部”的司法政策 关于这种具体执行中的改革,当然可以规定法律,但在没有规定法律的情况下,“二高二部”也可以用司法政策的方法处理 在未成年人遭受性侵犯的问题上,收集和提供证据的责任应该在国家司法机关,呼吁受害的孩子没有 5司法《21条》的完全建议(3)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与未成年人性侵犯事件的举证、证据认定及定罪几乎相比,是很多复杂的法律问题 在一些案件中,司法人员也认为嫌疑犯实施了犯罪,但由于证据确实不充分,最终没有批准逮捕,没有起诉,判决无罪。 那么性侵犯事件的证据确实要理解足够的问题怎么办? 如何确认罪与非罪的界限? 以“具有特别角色的人”为例,我当时的提案是,“具有特别角色的人”利用身份方便,与14岁以上的未成年女孩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这项规定容易调查取证和有罪判决,最大限度地实现对女性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 第二,根据现在的“21条”的规定,如果是“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显然有“特征地位”,只要呼吁强奸,就应该马上起草,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角度来看,是否滥用了这个特征地位,这是少女的 最后,即使必须特别说明是否“强制未成年人”,这种特殊事件的调查取证方向与比较成年女性的强奸罪本质上不同,成年女性的强奸事件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其他手段” 我必须强调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这样的特征地位,以及受害者是否孤立的现实困境。 最后要说的三点是,司法《21条》不仅包括侵犯监护人,还包括履行所有监护责任的人 无论是其他亲属还是任何人,带未成年人离开监护人身边共同居住和生活,都必须承担部分监护责任,期间与14岁以上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应适用此规定 每个家庭都有孩子,每个孩子都有可能受到侵害 父母并不总是在孩子身边,光靠父母不能保障孩子的安全 从这个角度来说,制定优质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助于保护每个孩子的健康成长 所以你很关心我们自己的孩子。 而且,也要注意保护孩子安全的法律政策,要关注。 大部分父母、老师、亲戚、朋友都很好,但我们也确实必须意识到“狼”的存在。 从这一立场出发,国家也必须尽快完善立法政策,发现家庭、学校和其他熟人实施的针对未成年人的性侵犯事件,严厉打击犯罪者,保障孩子成长环境的安全 作者文案链接:来源/儿童权利在线( id:ertongquanli )原题:“司法“21条”:如何预防熟人性侵犯的“罪”? ”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时讯:司法“21条”:怎么预防熟人性侵的“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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