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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帮助投资者全面了解创业板改革和试点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教育中心专门发表了一系列关于创业板改革的解读文章。本文主要介绍了创业板股票保荐人的后续投资制度、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政策、减持和股权激励制度等。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1.创业板注册制度实施后,哪些企业被迫跟随投资?

创业板注册制度实施后,将试行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的后续投资制度。发行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保荐机构设立的相关子公司或者实际控制保荐机构的证券公司设立的其他相关子公司应当参与本次公开发行的战略配售,并对配售的证券设定限售期。详情如下:

一是发行价格高于四个值中较低者的企业,即发行价格超过线下投资者有效报价中值和加权平均值的企业,以及五类中长期基金(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基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基金)有效报价中值和加权平均值的企业。

第二,有三种类型的企业,如无利可图、投票权差别安排和红筹股。由于这三类企业都是创业板改革后新上市的企业,它们的经营模式、管理模式、股权结构和风险因素都不同于以往,所以它们被迫跟随投资。

2.创业板上市公司的股东回报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创业板上市公司应积极回报股东,并根据自身条件和发展阶段制定和实施现金分红、股份回购等股东回报政策。上市公司应当综合考虑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利润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本支出安排,做出科学审慎的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政策。

关于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可参考《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等。

3.创业板上市后,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有什么特别规定?

一是在无利可图的上市企业实现盈利之前,对董控股股东的减持比例和持股锁定期进行安排。公司上市时不盈利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不得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减持其上市前股份;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的第四个和第五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每年拟减持的上市前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并应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得减持其上市前股份;在上述期限内离职的,应当继续执行上述规定。公司盈利后,相关股东可在本年度年度报告披露后的次日起减持新股,并遵守深交所的相关规定。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投资者需关注事项ABC

二是增加规定,禁止特定主体在上市公司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时减持股份。上市公司因重大违法行为达到强制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份终止上市之日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公司股份。

第三,明确股东可以在首次公开发行前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和配售的方式转让股份。

4.创业板上市后,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发生了哪些变化?

一是提高激励性股份比例上限,将激励性股份和期权总额提高到总股本的20%。第二,放松对激励目标的限制。单独或集体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如果符合要求,可以成为激励目标。三是建立更加灵活的激励模式,允许公司以激励对象的名义注册股份,符合激励条件后直接上市流通,简化流程,减轻激励对象的财务压力。

深交所创业板改革|投资者需关注事项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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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深交所创业板改革|投资者需关注事项A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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