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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昨天发布了《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并开始征求意见。根据意见稿,支付机构不得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支付金额超过50000元或资金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保留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或复印件;如果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相互转账,不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中的资金不能相互转账。

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  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根据意见稿,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且单笔资金金额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应要求客户在提供服务前登记姓名、有效身份证类型、号码和到期日,并通过合理方式检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信息的真实性。

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支付、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支付机构的互联网支付业务活动、内部控制、信息安全和风险状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根据意见稿,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应确保多个支付账户为同名账户,且注册客户的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 管理办法开始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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