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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支付账户的开立将采用实名制,支付机构在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

根据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在开展互联网支付服务时,应拥有并运行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服务处理系统,该系统的服务器及其备份系统应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不得随意冻结或扣划支付账户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约定的除外。

互联网支付账户 拟实行实名制

实名制适用于支付账户的开立。支付机构应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支付账户。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当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以及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号码和有效期限,并核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类型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互联网支付账户 拟实行实名制

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开立、使用、挂失、停止支付和撤销支付账户的条件;认证和支付授权方法;客户授权支付机构核实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真实性;支付账户的使用规则,以及非法使用的处置和责任;支付账户资金变更通知;发现支付账户被盗后的通知和处理方法;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性。

互联网支付账户 拟实行实名制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且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支付金额连续10天超过50000元或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应保留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复印件。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将支付账户资金余额保持在合理水平,不得引导或鼓励客户以任何形式将资金存入支付账户。

对于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个体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关注,必要时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如实地调查和核实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互联网支付账户 拟实行实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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