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588字,读完约4分钟

1996年,在伦敦皇家法院,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电子邮件送达司法命令的案例诞生了。16年后的今天,电子服务终于出现在中国的立法提案中。2008年,世界上第一个通过facebook传递的案例诞生了。我们有理由相信,中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社会网络等新的电子送达形式,不应等待16年 才能送达,这是指司法机关将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按照法定方式接收文书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送达是司法机关与当事人之间的重要桥梁,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旨在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合法权益。 电子服务是一种高效的服务方式,早已为各国法律所认可。它远远不限于传真、电子邮件等传统形式,在各国的司法应用中越来越受到重视。 Facebook等社交网络的全球流行触动了各国司法机关的敏感神经。几天前,在英国的一个商业案件中,原告的律师申请通过facebook向被告提供服务。该律师称,被告的facebook账户最近增加了两个朋友,这证明该账户仍在使用中,因此他申请通过facebook向该账户发送起诉书,这得到了英格兰高等法院的批准。这是英国法院首次授权通过facebook发送起诉书。 ,但是,这不是域外司法实践的开拓性工作。 2008年12月,澳大利亚法院批准了一家抵押贷款公司律师的申请,允许他通知一对无法通过facebook通过传统方式联系的夫妇,告诉他们由于抵押贷款违约,他们失去了财产所有权。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facebook传递的案例。 2009年3月,新西兰法官批准通过facebook向一名居住在国外的男子发送起诉书。因此,新西兰已经成为世界上第二个尝试通过脸书传递信息的国家。 中国的电子递送系统刚刚起步。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民事案件审判适用简易程序的若干规定》,首次提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法院已经开始尝试电子服务。 据最高人民法院网转载的一篇报道,东莞市虎门法院第二庭于2009年开始试行电子送达,电子送达率已达到99%以上。最近,医院开始尝试使用手机短信平台,效果不错。 2011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一行赴重庆考察司法文书电子送达系统在重庆相关法院的试点应用情况。习主席指出,他希望进一步加强司法文件电子传递的做法,并在适当时候在全国推广。 2011年底,备受关注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出台。在近20年来最大规模的民事诉讼法修改中,法律文书服务模式的改革成为关键内容之一,电子服务系统正式在立法层面提出。草案第八十六条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通过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确认受送达人已经收到。”这意味着电子传递方式,主要是传真和电子邮件,有望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 中国的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为主要通过传真和电子邮件的电子传递铺平了道路。《民事诉讼法》的这一修订将为在立法层面全面推广电子交付扫清障碍。可以预见,电子服务将成为未来中国司法实践的规范。随着人类通信技术的发展,电子传递应运而生,并经历了从陌生到普及、从实践到法律认可的过程。与传统服务相比,电子服务具有明显的优势:对于司法机关来说,电子服务极大地简化了服务流程,节约了服务成本,避免了因服务延误而导致的后续司法程序的延误;对于当事人来说,电子送达可以使他们在第一时间了解诉讼情况和自己的权益。 新的互联网技术和it产品也有一些固有的缺陷,并且存在一定的技术风险,特别是网络的虚拟性和安全漏洞,给电子交付带来不确定性。然而,随着实践的不断完善和认可,包括社交网络在内的更为更新的电子交付方式最终将会出现并最终被各国立法所认可,这是未来交付的必然趋势。在今天的中国,基于社区的网站如微博和人人网发展迅速,网络2.0时代已经到来。中国的民事诉讼法正在逐步适应科技发展的新形势,在立法和司法方面进行更多的前沿尝试。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社交网络或可破解

地址:http://www.pks4.com/ptyxw/985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