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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昨日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就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侵犯商标权一案进行证据交换、临时禁令申请审理和中止审理后,今天下午,上海浦东法院就深圳唯冠的临时禁令申请和苹果的中止申请分别作出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唯冠要求责令被告苹果停止销售“ipad”平板电脑的请求,本案中止。

“唯冠诉苹果案”唯冠被驳回临时禁令申请

针对临时禁令申请,法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唯冠申请获得法院支持的前提条件之一是,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苹果公司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原产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与申请人因转让合同而产生的商标所有权纠纷正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在法院做出最终判决之前,还不确定谁拥有相关的商标权。因此,在仍然难以确定苹果在美国使用“ipad”标志是否构成侵权的情况下,仍然没有依据确定被告销售“ipad”平板电脑构成侵权。因此,法院认为,申请人要求法院命令被告立即停止。出售“ipad”平板电脑的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停止侵权诉讼前登记的规定。

“唯冠诉苹果案”唯冠被驳回临时禁令申请

针对中止审理的申请,本院认为,被告苹果公司销售的“ipad”平板电脑原产于美国苹果公司,美国苹果公司与知识产权应用开发有限公司因转让合同引起的权属纠纷,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尽管法院于2011年11月17日做出一审判决,但驳回了美国苹果公司等的诉讼请求。然而,美国苹果公司已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此案仍在审理中。因此,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中止诉讼。

“唯冠诉苹果案”唯冠被驳回临时禁令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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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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