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922字,读完约5分钟

新华社北京5月28日电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报道,2015年5月19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通信短信服务管理条例》(第3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条例》,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进行了解释。

该负责人表示,该条例加强了商业短信的管理措施。《条例》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短信服务提供商和短信内容提供商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短信;要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短信的,应当说明发送商业短信的类型、频率和时限;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短信;发送商业短信时,应提供便捷有效的拒绝方式;短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短信管理系统和预警监控机制。

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

问:《条例》是在什么背景下颁布的?

答:短信服务是用户广泛使用的一种服务,它关系到群众的利益。近年来,中国短信服务市场发展迅速。2014年,全国手机短信业务量超过7630亿条。与此同时,一些服务提供商仍存在不规范运营,垃圾短信现象突出,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201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未经接收方同意或请求,不得将商业电子信息发送至接收方的固定电话或手机。《决定》为处理垃圾邮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然而,对于用户拒绝接收短信的方式、短信服务提供商的义务、管理措施和法律责任等,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垃圾邮件仍然面临着法律依据不足等困难。制定《条例》,细化短信服务提供商的义务,明确商业短信的管理制度和处罚措施,不仅是有效控制垃圾短信的现实需要,也是维护用户合法权益、规范短信服务行为、促进短信服务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

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

问:制定条例的过程是什么?

答:2013年初,工业和信息化部启动了《条例》的起草工作。在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首先,研究了商业短信和公共短信的管理系统。二是赴江西、福建等地进行立法调研,听取当地通信管理部门和相关电信企业的意见。三是与相关部门协调立法,整合各方意见,形成《条例(征求意见稿)》。第四,两次征求地方通信管理局、基础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和转售企业的意见,并组织一些企业进行讨论。五是以书面形式征求了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地震局、气象局和国务院应急办的意见,并根据反馈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第六,通过中国政府法律信息网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后,社会各方对《条例》的制定给予了积极肯定,没有原则性的分歧。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我们研究并形成了《条例(草案)》。

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

5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第14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5月19日,苗伟部长发布了工业和信息化部第31号令,并公布了该条例。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条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a)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提供和使用短信服务的行为。同时,为适应互联网快速发展的需要,《条例》的《补充规定》规定:“利用互联网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通信终端用户提供文本、数据、声音、图像等具有短信特征的信息传递服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短信服务规范。《条例》要求短信服务提供者遵守以下短信服务规范:经营短信服务,应当取得电信业务许可证;短信服务需要向用户收费的,应当确保收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电信标准;短信服务提供商应记录短信收发时间、用户订阅和退订等信息。禁止发布或传播含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短信。同时,《条例》对发送公益短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

(3)商业短信管理。为了贯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条例》加强了对商业短信的管理措施。《条例》规定,未经用户同意或请求,短信服务提供商和短信内容提供商不得向用户发送商业短信;要求用户同意接收商业短信的,应当说明发送商业短信的类型、频率和时限;用于发送业务管理和服务信息的端口不得用于发送商业短信;发送商业短信时,应提供便捷有效的拒绝方式;短信服务提供商应建立短信管理系统和预警监控机制。

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

(四)用户投诉和举报制度。《条例》建立了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12321网络不良和垃圾短信举报受理中心受理短信服务举报的制度。同时,明确了用户对商业短信入侵和非法信息的投诉和举报的处理程序,以及短信服务商对非法信息的处理程序。

(五)监督检查制度。《条例》明确了电信管理机构监督检查短信服务活动的权力和义务,以及短信服务提供商的合作义务。同时,建立了将短信服务提供商的违法行为记录在信用档案中并对其负责人进行监督和谈话的制度。

此外,《条例》还对短信服务提供商、短信内容提供商、电信管理机构和举报受理中心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Zhongxin.com信息技术频道)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工信部:未经用户同意 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

地址:http://www.pks4.com/ptyxw/4594.html